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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指南

南京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比例

来源:未知 作者:njboda 时间:2014-10-29 04:38

门诊统筹待遇标准及费用结算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待遇标准见表2。

表2、门诊统筹待遇标准表

  

人员类别

在职职工

退休(职)人员

建国前老工人

起付标准

1200元

1000元

200元

补助比例

社区医疗机构

70%

75%

100%

其他医疗机构

60%

65%

95%

最高支付限额

2000

3000

4000

  门诊统筹实行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转诊制。参保人员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参照社区管理的医疗机构进行首诊;专科医院可作为全体参保人员首诊医疗机构。参保人员需转诊的,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转诊,急诊、抢救不受此限制。门诊慢性病补助限额使用完以后,从下一笔费用起直接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在原门慢定点医疗就诊慢性病不需要转诊。门诊特定项目补助限额使用完以后,必须按门诊统筹的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并使用普通病历,方可享受门诊统筹的待遇。在药店购药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附16家门诊统筹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门诊慢性病待遇及费用结算

 

 

  门诊慢性病患者因门诊慢性病到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就诊或持外配处方到本人选择的定点药店购药时,须出具市民卡并详细告知挂号、诊治、收费人员自己诊治的慢性病病种(注意必须挂门慢号)。发生的门慢适应症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内的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的按照一定的比例和限额进行补助。个人自付部分由患者直接与医院或药店收费前台进行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医保中心每月与定点医院或药店结算。待遇标准见表3。

  表3门诊慢性病待遇标准表

  

 

在职职工

退休(职)人员

70岁以上

退休人员

建国前

老工人

起付标准

1000元

800元

600元

补助比例

社区医院:70%

非社区医院:60%

社区医院:85%

非社区医院:75%

社区医院:95%

非社区医院:85%

社区医院:100%

非社区医院:95%

补助限额

(人/年)

Ⅰ类

2000元

3000元

3500元

4000元

Ⅱ类

4000元

5000元

5500元

6000元

Ⅲ类

10000元

10000元

10000元

10000元

同时患有两种及两种(以序号病种为准)以上慢性病,在原最高补助限额基础上增加2000元。

 

 

 

 

门诊特定项目待遇标准及费用结算

 

 

  门特人员因门特病种到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就诊或持外配处方到本人选择的定点药店购药时,须出具市民卡和《门诊特定项目人员专用病历》。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特项目医疗费用,直接与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收费前台进行结算;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先由参保人员分别按规定的比例自付,其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血液透析个人负担比例见表4;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斥治疗个人负担比例见表5-1、表5-2;恶性肿瘤门诊治疗个人负担比例见表6。

表4  慢性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待遇表

  

相关项目费用待遇 

个人自付比例

项目名称 

补助限额 

在职

退休(职)

70岁以上

退休(职)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透析费用 

6.3万元/年

8%

5%

4%

辅助检查用药费用

1.2万元/年

10%

7%

5%

备注

1、最高支付限额:透析费用指透析医疗费限额;辅助治疗费用指医保基金支付限额。 

2、享受慢性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不再同时享受慢性肾炎和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的门诊慢性病限额补助待遇。

3、有自付比例的药品和项目需个人先按比例支付后,再按本表规定的个人分担比例支付。

 

                                                                                                                    201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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